1. 緩釋肥料執行標準: GB/T23348-2009。
2.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氮肥、鉀肥、復混肥料、摻混肥料(BB肥)等產品的所有顆粒或部分顆粒特定工藝加工而成的緩釋肥料。本標準不適用于硫包衣尿素(簡稱SCU)等無機包膜肥料,不適用于脲醛緩釋肥料,也不適用于利用硝化抑制劑、脲酶抑制劑技術延緩養分形態轉化的穩定性肥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緩釋肥料如硫包衣尿素等執行相應的產品標準。
3. 定義
(1)緩釋肥料:通過養分的化學復合或物理作用,使其對作物的有效態養分隨著時間而緩慢釋放的化學肥料。
(2)部分緩釋肥料:將緩釋肥料與常規肥料摻混在一起而使某種養分的一部分具有緩釋效果的肥料。
(3)緩釋養分:緩釋肥料中具有緩釋效果的氮、鉀中的一種或兩種養分的統稱。(注:緩釋養分定量表述時不包含沒有緩釋效果的那部分養分量),如配合式為15-15-15的三元緩釋復混肥料中有占肥料總質量10%的氮具有緩釋效果,則稱氮為緩釋養分;定量表述時,則指10%的氮為緩釋養分。
(4)初期養分釋放率:在緩釋肥料生產過程中總有一部分養分沒有緩釋效果而提前釋放來的,這部分養分占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以該養分在25℃靜水中浸提24小時釋放量占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表示(注:三元或二元緩釋肥料的初期釋放率用總氮釋放率來表征;若不含氮,其初期養分釋放率用鉀釋放率來表征)。
(5)平均釋放率/微分釋放率:某一時段內養分的每天的平均釋放率,也可稱為日平均釋放率。
(6)養分釋放周期:緩釋養分的釋放時間,以緩釋養分在25℃靜水中浸提開始至達到80%的養分累積釋放率所需的時間來表示。
(7)累積養分釋放率:某種緩釋養分在一段時期內的累積釋放量占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以該養分在25℃靜水中某一時期內各連續時段養分釋放量的總和占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表示(注:三元或二元緩釋肥料的養分釋放率用總氮釋放率來表征;若不含氮,其養分釋放率用鉀釋放率來表征)。
(8)緩釋養分量:部分緩釋肥料中緩釋總養分所占肥料總質量的質量分數,以在25℃靜水中浸泡24小時后釋放出且在28天的累積釋放率不超過80%的,但在標明的養分釋放期時其累積釋放率能達到80%的那部分養分的質量分數來表示。
4. 分類
產品按核芯種類分為緩釋氮肥、緩釋鉀肥、緩釋復合肥料、緩釋復混肥料、緩釋摻混肥料(BB肥)等。
5. 緩控釋肥料技術指標要求
(1)總養分可以是氮、磷、鉀三種或兩種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鉀中的任何一種養分。
(2)三元或二元緩釋肥料的單一養分含量不得低于4.0%。
(3)以鈣鎂磷肥等枸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并在包裝容器上注明為“枸溶性磷”的產品、未標明磷含量的產品、緩釋氮肥以及緩釋鉀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質量分數”這一指標不做檢驗和判定。
(4)應以單一數值標注養分釋放期,其允許差為25%。如標明值為6個月,累積養分釋放率達到80%的時間范圍為6月±45天;如標明值為3個月,累積養分釋放率達到80%的時間允許范圍為3月±23天。
(5)三元或二元緩釋肥料的養分釋放率用總氮釋放率來表征;對于不含氮的緩釋肥料,其養分釋放率用鉀釋放率來表征。
(6)除表中的指標外,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如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中氯離子含量、尿素中的縮二脲含量等。
6. 標識
(1)產品名稱應是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核芯肥料名稱前加上“緩釋”或“包膜緩釋”等字樣。
(2)應在包裝袋上標明總養分含量、配合式、養分釋放期、緩釋養分種類、第7天、第28天和標明釋放期的累積養分釋放率(應以單一數值標明),模擬養分釋放的溫度(100 ℃和40 ℃兩者之一)和模擬試驗時累積養分釋放率達到80%所需要的時間,核芯肥料為許可證產品的還應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其余應符合GB18382的規定。
(3)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印刷在包裝袋反面或在包裝袋中,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以配合式的形式標明養分含量、養分釋放期、使用方法、貯存、使用注意事項等。
(4)包裝容器上標有緩釋字樣的部分緩釋肥料應標明緩釋養分的種類和相應的緩釋養分量。
(5)每袋凈含量應標明單一數值,如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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